求助注会税法关于土地增值税中的计算扣除营业税的问题

求助注会税法关于土地增值税中的计算扣除营业税的问题
  • 。会计网校忘情水回复:房地产商销售的不动产是自己建的,是“第一道贩子”,不是“第二道”手
    而强调扣减原价的是“二道”手,所以有“购入的原价”,计算营业税才会扣减原价
  • 你上网校论坛搜搜,有相关的文章资料看,比较详细
  • 您说的“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按取得收入减去原价后余额缴纳营业税”的文件依据,来源于一个极其重要的财税字文件财税【2003】第0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取得收入减去原价后余额缴纳营业税”不是所有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都适用,只是“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才是按差额计算,是买下来房地产再卖出去也就是1楼说的“二手”才适用,房地产商的“一手”是不适用的。
  • 一、基本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特殊规定:1、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收土地增值税;提示:即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打破基本规定,按照特殊规定...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产权归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房产,属自建自用范畴,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 是的,要缴。本来,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一条规定,房产作价投资不缴土地增值税,但财税字〔2006〕21号文把房产企业排除在外: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

  • (1)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原材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2)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3)专门开采的天...

  • 注会里面大多数税率是需要自己记忆的,因为税率本身就是一个考点,比如增值税税率、消费税中酒烟化妆品金银首饰税率、营业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中比例税率、印花税税率、房产税税率等等。不用记的税率多半是有浮动区间的,包括以下几个:(一)契税:3%——5%,一般计算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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