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保全措施作了怎样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保全措施作了怎样的规定
  •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4.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5.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

  •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这三种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

  • 税务机关可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如下: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金融机暂停支付款项;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财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1、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是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

  •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故选AC。

  • 若纳税人无法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冻结纳税人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上述纳税担保可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或是纳税人自身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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