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何规定?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何规定?
  • 问: 答:税法上的规定如下:《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新会计准则上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资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第三章 资 产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   一.开办费的含义
      开办费(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 综上所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开办费的处理存在差异。税法关注成本的合理分配和长期摊销,以保持财务报表的稳健性;而新会计准则则强调成本的即时确认,以便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当前财务状况。这些变动反映了会计与税法在处理企业成本和费用时的不同侧重点和目标。

  • 新会计准则上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资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第三章 资 产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

  •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原规定在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然而,新税法对此没有具体表述。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解答了关于“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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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开办费做出明确规定。在无新规定时,应遵循新会计准则。若开办费不对损益产生影响,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若对损益产生影响,则应按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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