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风险有哪些方面?应如何防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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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及减值处理上存在不一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
一、盘盈取得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企业在运用盘盈资产所发生的价值损耗(转化为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从而造成该资产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开这一不合理的规定,企业可考虑先出售后再以原价回购的手法进行合理筹划。
筹划案例1:A公司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750万元。该公司于年初盘盈一套本企业需用的生产设备,公允价500万元,当年已提折旧15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按照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62万元[(750+500+150)×33%]。
筹划方案:企业可考虑先将盘盈资产出售,再以原价购回,则购回的资产属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A公司出售该设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62万元[(500×4%÷1.04)×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962万元,回购时需缴纳的税费与出售时相同,合计均为10.582万元。如果给购买方资产价值2%的补偿(10万元),企业通过筹划后应纳所得税412.5万元[(750+500)×33%],05年共节税18.336万元(150×33%-10.582×2-10),考虑该资产尚有350万元折旧可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实际可节税133.836万元(18.336+350×33%)。
二、捐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企业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捐赠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提折旧。但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则更容易进行,捐赠方可将所要捐赠的资产以赊销方式出售给受赠方,经过若干时间后,采用豁免债务的方法,使受赠企业可避免因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应纳所得税,同时,使该资产计提的折旧也可在税前扣除(由于这种方式税务部门的确认比较严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能难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若其存在可行性,则对捐赠行为双方均不失为避税的途径。)。当然,受赠方也可以事先与捐赠方进行沟通,采用先赠现金后以现金购买所要捐赠的资产,这样企业只需将接受捐赠资产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在使用中计提的折旧则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减值的纳税筹划
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如自然磨损)和无形损耗(如技术陈旧)以及其他经济原发生减值,意味着企业发生了潜在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减值资产合理提取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发生减值会减少企业当年利润。但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除企业计提的坏帐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率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提取减值准备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手段,将资产减值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筹划案例2:A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600万元。该公司一套生产设备帐面原值4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公司对该设备已累计提取减值准备200万元,其中2005年增提50万元。假设A公司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增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600+50)×33%=214.5(万元)
筹划方案:在2005年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将发生减值的设备按市价出售给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如果设备尚需使用,可以采取回租或者回购的方法继续使用。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累计折旧 15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400万元
借:应收账款 __B公司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从以上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出售该设备并没有影响到企业利润,但可以减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做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出售减值资产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600+50-200)×33%=148.5(万元)
可见,A公司2005年度可少缴企业所得税66万元。 - 所得税角度:
l 固定资产权证是否清晰(EX:房屋、车辆是否登记在企业名下)
l 是否闲置(除房屋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所得税前扣除)
l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准确(EX:评估增值过的固定资产、暂估自建的房屋)
l 使用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EX:房屋最低年限为20年,机器设备最低为5年)
l 加速折旧优惠是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披露(EX:外购的无形资产最低摊销年限为10年)
l 资产处置有损失时报损是否正确(清单报损VS专项报损),资料备查是否完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l 固定资产享受500万优惠资料备查是否完备(思考:从筹划的角度讲,享受优惠是否一定是有利的?)。
l 特殊优惠政策(重组、政策性拆迁见后续分析)
增值税角度及附加税角度:
l 资产处置增值税及附加税是否计算正确(销售旧货VS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别)
l 进项税转出是否准确(购置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研发加计、高新时:
l 固定资产等单独或者共用时(一定要直接用于某个研发项目,比如研发部门的空调、家具等不应计入),是否按合理的方法分摊。其中研发加计时应剔除房屋的折旧。 - 你是说 选择 经营租入 还是 融资租入的税务筹划吗?
筹划方案:企业可考虑先将盘盈资产出售,再以原价购回,则购回的资产属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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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固定资产的获取途径多样,包括购入、租入或意外的盘盈。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设备因损坏、技术落后等原因导致其价值下降,可能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处理。然而,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同途径获取的固定资产及其处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这就需要企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降低税收负担。针对盘盈固定资产的特殊情况,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