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店财税窗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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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店财税窗口工作
  • 一、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政策要点: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适用范围自2012年起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大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办理流程:
    备案制。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企业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自行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预缴。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要点:

    (1)企业需取得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资格在有效期内;

    (2)企业享受当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时,当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须符合规定的比例。
    2、办理流程:

    备案制。由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提交以下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对中小微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要点:

    (1)技术转让的范围是指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以及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4)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分摊的期间费用。
    2、办理流程:

    备案制。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四)对中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政策要点:
    (1)税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与会计核算的研发费支出存在差异;

    (2)企业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3)研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办理流程:

    备案制。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
    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9)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如主管税务机关需要)。

    (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政策要点: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3)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2、办理流程:

    备案制。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投资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六)中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要点:

    (1)企业须单独核算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且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税没有企业行业、类型的限制,只要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农林牧渔项目,该项目所得均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办理流程:

    备案制。由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提交以下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预缴期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七)中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政策要点: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办理流程:

    备案制。纳税人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汇算清缴期间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八)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1、政策要点: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单位;

    (2)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缴营业税。
    2、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证明文件留存备查。

    (九)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政策要点:
    (1)适用属于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减免税已到期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3)免税范围限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该机构取得的其他收入。
    2、办理流程:

    审批制。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1)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申请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营业执照副本;
    (7)政府规定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和文件复印件;

    (8)申请人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9)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十)对中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政策要点: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规定,为帮助掌握所转让、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价款与技术转让、开发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办理流程:
    备案制。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备案申请享受免征营业税:

    (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证、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十一)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办理流程:

    企业自主享受,不需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备案手续,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留存备查。

    (十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政策要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流程:

    企业自主享受,不需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签订合同当年的会计报表、从业人数、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等)以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十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政策要点: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2、办理流程:

    审批制。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逐级上报有权地税机关进行审批: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所属时期及年度所得税报表、会计报表(年度所得税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明细表等;

    (3)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8)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审批权限: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心城区(龙湖、金平、濠江和保税区)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减免税款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款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2)房产税
    中心城区(龙湖、金平、濠江和保税区)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依法给予中小微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优惠
    (十四)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1、政策要点: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179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取消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2、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不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十五)对中小微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1、政策要点: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2〕6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2、办理流程:

    对领购发票的企业进行判别,税管员以企业填写的“小型微型企业备案登记表”(税务局提供该表格)和相关资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所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报分局局长审批同意,送区县局(保税区税务分局)发票主管部门确认存档并在大集中系统中录入资格认定。

    (十六)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
    政策要点:

    在确保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

    上述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和省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纳税人申请、备案优惠政策所需表单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三、服务保障措施

    (十七)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中小微企业扶持工作。市局成立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林达生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税政科、征管科、规费科、法规科、办公室和纳税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指导、协调中小微企业扶持工作。各区县局也要成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将中小微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和扶持对象,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

    (十八)开通中小微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对中小微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给予优先办理。各级地税机关对中小微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给予优先办理,并在各级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专门负责落实中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和办理等事项,真正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

    (十九)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详细办税指引。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通过地税网站和12366电话纳税服务热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税收法规查询和在线解答,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有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依法给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印制详细的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引提供给中小微企业。

    (二十)定期召开税法政策专场宣讲会,认真听取中小微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邀请管辖内的中小微企业,举办专项政策宣讲会,宣传和辅导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法规。同时,要认真听取中小微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地税部门各项工作。

    (二十一)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不折不扣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在依法依规前提下该免的免、该减的减、该缓的缓。市局将对贯彻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这些政策能够在短时间内全面落实到位,努力做到政策实、执行快、效果好,让中小微企业真正感受到地税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为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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