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主体税种是资源税吗

营改增后,地税主体税种是资源税吗
  • 营改增后,地税主体税种不一定是资源税

     (一)以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的长期目标
      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进一步确立与完善,税收征管能力、力度的日益提升等条件的成熟,财产税主体税种地位具备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征管能力保障之时,可以建立起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作为辅助税种的地方税种模式。
      (二)以调整共享税比例来缓解过渡时期地方收入压力
      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共享税分成比例的提高对于激励地方政府的效用十分有限,况且这只能短期内缓解地方收入萎缩的压力,如果长期采用,增值税收入分享制度的缺陷将会被放大。
      (三)以配置符合地区资源特色的税种来补充地方收入
      从目前来看,资源税的征收税额较低,范围过窄,这些都影响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为促使资源税成为资源丰富地区的主体税种,必须通过改革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税税额。而且,资源税改革的积极作用明显,首先是有利于理顺资源产品价格,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促进资源节约使用、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破坏和浪费,使环境得到保护。其次有利于增加资源富集地区的地方收入,特别是增强中西部地区的地方财力,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民生。
      (四)以适当的税法立法权限增强地方自主灵活性
      地方财政要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财政体系,应该具有相应的税权、甚至是发债权。合理划分税收的管理权限是地方政府开展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前提,也是因地制宜发展本地经济的先决条件。同时,分税制决定我国必须在中央和地方进行税收权限的划分。这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管理地方税务事宜,提高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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