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销项税额和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计算销项税额和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 题干:借方余额为留下期抵扣的进项税4万
    业务1 进项税=1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反映
    业务2 以购入货物对外投资视同销售 销项税=41*0.17=6.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反映
    业务3 销项税=20*0.17=3.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反映
    业务4 应作进项税转出=5.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反映
    业务5 因非管理不善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业务6 缴纳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反映
    业务7与5月无关吧,余额自行计算,嘻嘻
  • 2009年4月30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4万,为上期留抵税额4万元。
    1、购买原材料取得进项税额10.2万元。
    2、用原材料对外长期投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为=41×17%=6.97万元
    3、销售产品一批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4、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盘亏原材料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因意外火灾毁损原材料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应转出进项税额=1.7万元
    6、本月销项税额=6.97+3.4=10.37万元
    7、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10.37-(10.2+4-1.7)= -2.13万元
    本月未实现增值税,为留抵税额2.13万元。
  • 5月发生的销项税额=(2)销售原材料41*0.17+(3)销售产品20*0.17=10.37万元
    5月应交增值税=10.37-[上期留底4+(1)购进10.2-(4)盘亏损原材料5.1]=1.27
  •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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