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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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件)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必须具备以下两项行为同时发生,一是发生应税行为,二是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仍以开具发票的当天,这点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 36号文件对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进行了解释,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6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体而言本着纳税资金必要原则出发,即应税行为开始发生了,然后纳税人又收到钱了,此时纳税人有申报纳税义务。当然,从税款及时征收入库角度出发,规定虽然纳税人没收到钱,但是按合同约定已到收款时间,合同收款的权利产生了,此时点也产生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