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号文是对财税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吗

财税2号文是对财税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吗
  • 财税2号文是对财税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吗 不能这么说吧,毕竟要说140号中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错误追溯”的话,那140号中的其他条例如外卖食品、装修服务、武装守护押运等不是也存在“错误追溯”了?这样的话,财税2号应该对140号应该直接开始执行,但是却在2017年7月以后开始执行(财税2号释出于2017.1.10号),中间有半年的时间还执行“错误”的政策?

    财税〔2017〕2号档案昨天一公布,立刻引来“打补丁”“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对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等评论。 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少人认为,2号档案是对去年12月印发的财税〔2016〕140号档案错误溯及力的修正;也有人认为,这是因为某金融企业去要来的政策,“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笔者认为,140号文字身没有错误追溯,也未必是因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而是因为税务干部普遍不熟悉资管产品、金融行业也普遍不熟悉(不重视或者有误解)税收政策,而140号档案来得太突然,这次只是给个缓冲和适应期。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表面上看,12月印发的档案自5月执行,好像是追溯适用问题。其实不然。 首先,一般来说,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实体从旧、程式从新,即“法不溯及既往”。如果说140号文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存在“错误追溯”的问题,那么140号文里其他诸如保本/非保本收益、持有至到期资管产品、外卖食品、武装押运等增值税政策,就不存在同样的“错误追溯”问题了?如果都错了,为何不一并修正?笔者认为,140号文不在于“追溯适用”,而在于“厘清争议”——因为对外卖食品、武装押运等上述增值税专案存在理解上的分歧,140号文才出来“定纷止争”,并不是在新设什么规则。 其次,退一步说,如果140号文存在错误追溯问题,刚出的2号文用来修正的话,只需改为140号文印发之后的某一天开始执行即可,为什么规定2017年7月才开始执行?这不是白白浪费了半年时间吗? 最后,2号档案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假如真的是“错误追溯”,已纳税额就变成了国家“欠”纳税人的钱,应该直接退还给纳税人才更合适啊! 因此,不能说140号档案本身有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和总局货劳税司《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档案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明确“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140号文是没错的,不存在错误追溯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2号档案留出这半年“缓冲期”是给相关各方一个学习和适应时间:税务干部利用这半年抓紧熟悉资管产品,金融行业利用这半年抓紧熟悉税法。而且,2号档案本身也很简短,具体操作授权给了总局进一步明确。到了7月份,金融行业也差不多意识到怎么回事了、对利益分配的调整也差不多到位了。好好利用这个时间,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财税1995 26号文是否废止 关于对 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026号) 有效

    财税〔2009〕79号文是否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全文有效。 建议在税务总局网站下载税法送万家 软体,上面查税法,可以看出是否失效。
    财税70号文是否有效 共为你查到两个财税70号档案,请根据结果对照使用: 1、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 2、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仍然有效。
    财税2013 37号文是否有效 你好,37号档案已经全文失效。宣布该档案失效的档案是财税[2014]42号文。同时应该指出的是,财税[2014]42号文的部分条款也失效:42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本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稽核”内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失效。 应用时,请注意档案的前后衔接问题,谢谢。
    财税 2003 16号文是否有效 绝大部分条款仍然有效。 条款失效,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档案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财税2005(25)号文是否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第025号) 有效
    财政部 总局令和财税文 谁的层级高?财税文可以否定令吗 财政部的层次最高,财税档案第二,税务总局令最低。财税档案可以否定和代替税务总局令。
    请问财税〔2001〕5号文是否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全文有效 档案连结::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815&flag=1
  • 财税2号文是对财税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吗 不能这么说吧,毕竟要说140号中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错误追溯”的话,那140号中的其他条例如外卖食品、装修服务、武装守护押运等不是也存在“错误追溯”了?这样的话,财税2...

  • 解读财税140号文,什么是资管产品纳税人 资管产品底层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贷款服务类,如:信托产品(提供贷款服务的,咱们的债权计划一样)或者金融商品转让(如买卖股票、债券获取差价),现在明确上述产品获得的收益由管理...

  • 总的来说,140号文既是对36号文相关规定的补充,又是对资管行业增值税缴纳的明确规范:(1)明确了“保本收益”的定义,明确了保本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2)明确了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 财税2004134号文件,没有废止。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现在仍然有效,在全文使用。

  • 收益也较股票稳定.但是基金分红不属于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保本收益,该分红不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取得分红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2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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