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呢?简单举例说一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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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试同销售。
关于非应税项目,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在实际经营业务上,经常发生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
在会计科目上,自产自用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在建工程(用于在建工程)
或借: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贷: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计提销项税时,要按照同类产品的售价作为依据,即:成本转账、售价计税。
例如:某砖厂将自己生产的砖,用于扩建砖厂厂房,这是典型的自产自用,用于非应税项目。成本价5000元,售价7000元。则应按成本价贷记“产成品”5000元,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7000×17%=1190元,借记“在建工程”6190元。 - 意思是说将自己生产或委托别人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其中: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