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6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很简单呀,概念就不用给你列了,你可以看书本或网上都有的
1、例如你是食品生产企业,你生产出来(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你作为福利发给公司员工;那也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还有假如你是生产钢材的企业,你生产出来的钢材用来建造厂房,那也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等等
希望能帮助到你! -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某A企业委托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加工费800元(不含税价),B企业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8000元。A企业将烟丝提回后直接销售,已售7900元,烟丝的加工费及B企业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例中受托方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8000元,因此受托方应按8000元为依据计算应代扣代缴烟丝的消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2400元(8000×30%) - 如:你单位将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收回准备用于销售的)的铝合金门窗用于办公大楼装修工程,这就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
- 比如说。
把你们增值税自产的货物用于了纳营业税的项目
如果你们有一个工程,把增值税的产品用于工程了。 -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不征增值税的项目,比如你是生产水泥的,将自产的水泥用于修建楼房,如果该楼房为自用,属营业税免税项目,如果是承接的工程项目,则应交建筑业营业税,两种情况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文件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上述不动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