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由谁负责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由谁负责
  • 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主要责任是董事长。
  • 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是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会计法在总则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会计资料”就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核算一章中又专门规定单位负责人...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1条有明文规定: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

  • 现行《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实际...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上应当签名并盖章的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报告是由单位会计部门依据审核后的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资料编制,用以反映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以及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的总结...

  • 会计法律制度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是:1、为了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得的真实、完整,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来编制。2、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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