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 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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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加计抵减有两个政策,一个加计抵减10%,一个加计抵减15%。两个政策之前到期日都是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0%与15%有什么不同呢?
现在统一延长到2022年12月31日。进项税额加计10%适用的对象
进项税额加计15%适用的对象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 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所以2022年你还要享受,那么就要看看2021年销售额的比例情况哈。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哥税税念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也做了声明。2022年1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928.30,均为广告服务收入,税率6%,销项税6055.70。 当期取得进项合计5413.87,其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5276.14;普通发票抵扣137.73,均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前期没有留抵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所以二哥税税念公司,计算了一个加计抵减的发生额 =当期进项税*10% =5413.87*10%=541.39 二哥税税念公司2022年1月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呢? 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6055.70-5413.87=641.83同时,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为541.39,所以最后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641.83-541.39=100.44 1、销项部分 借:银行存款 1069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28.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55.70 2、进项部分 借: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90601.89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13.87 贷:银行存款 96015.76 由于当期产生了增值税,期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 3、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41.8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41.83
转出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0了,而其中的各项专栏,销项税、进项税额都和增值税申报表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一致,能对上的。那我们再来看如何抵减 4、抵减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1.39 贷:其他收益 541.39(注意:如果你没有适用最新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就行)
最后,支付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44 贷:银行存款 100.4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也就平了,那么实际上增值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也和账务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一致的。 具体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表1
开具的都是专用发票,填写到6%栏次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省略了表格后面的合计截图) 填写附表2
专票填写到附表2第1、2栏次,旅客运输服务的普通发票填写熬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次中去,最后合计为第12栏次,这个数据会过录到主表中去。 附表3略 填写附表4
这个表才是关键,是加计抵减需要填写的地方。 这里的发生额就是直接用附表2当期抵扣的进项税乘以10%填写,至于本期实际抵减额,要根据主表一般计税进销项算出来的结果来判断。 怎么判断,简单的说就是抵减前有税才能继续抵,如果抵减前都已经是留抵了,那就不能抵了,留以后产生税再抵。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1月一般计税本月算出来抵减之前应纳税额是6055.70-5413.87=641.83,那这种情况就可以抵减541.39,最后主表的19栏次,直接就是抵减后的应纳税额=641.83-541.39=100.44。 如下图:
所以,我们发现,实际加计抵减的数据会直接就反映在主表19栏次里面,直接减少了应纳税额。
法律分析: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是指按照进项税额×(1+10%)抵扣。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其中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 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按加计抵减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七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自设立之日起3...
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 是在实际发生抵扣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政府补助”。当期加计抵扣额大于应交增值税额,则结转到下期进行抵扣。政策结束后,仍有加计部分未抵扣的,则加计抵扣部分不能再进行抵减。加计抵扣10%的会计分录进项税加计扣除10%,是在当期有要缴纳的增值...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