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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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处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筑单位为保证承建单位工程质量所应付未付的工程押金款,一般在工程保质期到期时,建筑单位确认承建工程无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会无条件的支付给承建单位的,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按开发产品成本预以扣除。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筑单位为保证承建单位工程质量所应付未付的工程押金款,一般在工程保质期到期时,建筑单位确认承建工程无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会无条件的支付给承建单位的,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按开发产品成本预以扣除。
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如果没有取得发票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
1、清算时以金额为标准确认收入。2、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质量保证金以是否开具作为扣除前提。4、使用自有资金,开发费用的扣除更具操作。5、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6、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得到明确。
可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扣除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加计扣除,可简称“地、本、费、税、利”。因此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认是整个清算的关键,特别是扣除项目中成本的不同...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得知,以下八种情况不可以扣除:1、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取得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2、土地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3、利息上浮幅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4、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计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