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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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一)简易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二)一般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三)特殊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在不同情况下分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这三种措施在适用对象、税款所属期、执行对象和采取的手段以及程序上存在差异。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该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是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担保义务而采取的暂停支付、扣缴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等具体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收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打击偷税、抗税、逃税,...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目的是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有权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后,税收保全措施立即解除。若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
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
纳税担保的类型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1. 按照担保发生的原因划分: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前的纳税担保,如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认为纳税人可能逃避纳税义务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如不能提供,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出境纳税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