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票罪的追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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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票罪的追诉时限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追诉时效为五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追诉时效为十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或者 ,并处没收财产;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票罪的追诉时限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追诉时效为五年。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虚开增值税票罪追诉时效。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旦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你说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不考虑时效性,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没有发现就不会追究,但发现了就会追究,处理。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都必须配合。更本不存在时效性问题!再考虑时效性,即使有时效性,那也是从发现此行为开始。所以根本不可能持续太久。你问的时效性是有,不过对税务方面的违法行为不适用。
虚开增值税票罪追诉时效。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