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将会带来什么后果

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将会带来什么后果
  • 为了配合股权分置改革,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鼓励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这为上市公司并购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而且随着宏观经济进入收缩期,公司并购面临有利的大环境,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使上市公司并购的小环境有所改善;以往的上市公司并购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管理层从政策方面加以规范和支持,为上市公司并购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更好地发挥其行业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可以有效激活市场热点,推动行情发展。
    一、 上市公司并购的环境正在发生根本性改变
    1、 宏观经济进入收缩期对公司并购有利
    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历史来看,当宏观经济进入收缩期时,通常会兴起并购高潮。以美国为例,80年代末期,在经历了8年的扩张之后,美国经济开始收缩,此时兴起了并购潮,多以恶意并购为主,目的是将竞争对手买下,以降低市场竞争;2000年“网络经济”泡沫破灭之后,美国经济开始新一轮收缩,期间软件行业掀起并购潮,收购目标主要是具有过硬技术和稳定客户的公司,收购的目的则是为公司寻求新的盈利增长方式,从而较好地实现行业的整合。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局面,首先要从公司并购的动机谈起。公司兼并的根本动因,一是为了追求利润,通过公司兼并可以扩大经济规模,增加产品产量,获得更多的利润;二是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通过公司兼并可以减少竞争对手,获取对方的经验,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或是进入新行业,拓展自身的盈利点。在经济扩张时期,公司的经营和前景都十分看好,估值水平较高,并购目标公司所需的成本也较高;但在经济收缩时期,公司的估值水平较低,有实力的公司可以实现低成本的扩张,因此容易出现并购潮。
    我国最近一轮经济扩张主要是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的。和以往一样,由于投资体制的缺陷,每一轮投资拉动的经济快速增长,都会在部分行业和领域形成投资过热的局面,投资热情过后留下的是产能过剩、恶性竞争等不良后果。投资效率低下,导致产品雷同,技术含量不高,企业只能依靠竞相压价等恶性竞争手段,企业生存环境恶劣;反映在出口方面,其后果就是 出口的多种低附加值产品在国际上屡遭反倾销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充分发挥公司并购在产业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周期性行业进入调整的阶段,公司估值水平相对较低,形成对公司并购有利的大环境。
    2、 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使上市公司并购的小环境有所改善
    正在推进中的股权分置改革是证券市场重大的制度性革命,顺利完成之后全流通将成为现实,这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
    (1) 股价因对价支付而自然除权,降低市场总的估值水平。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非流通股股东会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如果按照A股流通股股东平均获得10送3的对价补偿,按照市值不变法计算,股价通过自然除权将下滑23%,尽管实际可能不会下滑这么多,但市场总的估值水平将有一定下滑,收购方的成本也将降低;
    (2) 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股权定价将完全市场化,在采用协议方式并购时,既可以避免原有的暗箱操作,也可以促使国有股的管理者逐步摈弃以净资产为定价标准的观念,使上市公司资产在市场定价基础上进行流通,提高了实质性并购重组成功的概率,从而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二、 影响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的根源
    这里所指的成功是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效果,即达到行业整合、持续提升公司业绩和股价的目的。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第一案是1993年深宝安通过二级市场收购延中实业股票,从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1997年至2001年迎来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高潮。在这数百起的并购案中,取得真正意义上成功的案例极少,绝大多数都是昙花一现的报表重组,借重组掏空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也屡见不鲜。2002年后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管理层收购被禁,政府对并购市场的规范反而使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陷入低潮,这也证明之前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非常不成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如下:
    1、 多数并购重组方只关注上市公司“壳资源”价值
    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造成的。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上市资格是按指标下放的,企业到证券市场融资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但融资的成本却很低,因此多是由老牌国有企业优先获得上市资格;当这类公司经营不善成为亏损公司后,就成为具有较高价值的“壳资源”;并购重组方控壳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行业整合,而是为了再融资以获取成本低廉的资金。因此“报表重组”盛行。随着政府一再提高再融资资格,并加强对上市并购重组过程的规范,以及亏损类上市公司的逐渐增多,“壳资源”的价值大打折扣,市场内并购重组的热情逐渐冷却。
    2、 政府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度参与
    由于历史原因,本地企业的上市名额均由地方政府掌握,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当公司陷入困境时,地方政府通常都会想方设法保住其上市资格,因此积极介入和主导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客观上,地方政府的介入对于推动重组的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过度参与则干扰和违背了市场规则,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
    (1) 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在重组方的选择上往往排外,这样就将一些有真实重组意图的并购方拒之门外,导致竞价环境缺失。
    (2) 为了促使“保壳”成功,地方政府往往强行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换取其劣质资产,也就是所谓的资产置换,然后给予注资方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条件作为补偿。这种做法负面效果逐渐显现:一是政府原先承诺的优惠政策无法兑现导致政府和企业间的纠纷和矛盾;第二种情况更为普遍,就是重组方把最终目标放在通过“壳资源”融资上,暂时接受政府提出的较为苛刻的条件,并不关心上市公司的未来。
    此外,目前涉及国有股的审批过程仍较为复杂。在上市公司的并购过程中,国有股通过并购进行转让不仅需要经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还需要财政部的审批,最后还需要证监会的审批,耗时长,手续复杂。
    三、 政府应为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并购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如前所述,以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不十分成功,不过目前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在发生有利的改变,政府应当为上市并购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借此推动行业整合,做大做强企业,并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此,政府应当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出改进:
    1、 淡化国有股转让审批手续的行政色彩。由于国有股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对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并购将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需要给国有股转让审批手续重新定位,淡化行政色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首先,在需要国家控股的行业和公司,由法律规定控股比例,超出该比例的股份应该由国有资产管理人进行市场化运作。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之后显得不合时宜,价格应当由市场来定。
    2、 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的正确定位。首先,地方政府不应当成为并购的交易方,而是要担当好交易监管者,或是做好牵线搭桥的工作。其次,地方政府应当有勇气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的勇气和远见,积极欢迎有意进行实质性并购的重组方参与收购竞价。
    3、 鼓励和放宽并购融资工具创新。从国外市场的成熟经验来看,上市公司并购中,融资问题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特别是在完成大规模并购的时候通常需要综合运用现金、股票、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多种方式,仅靠企业自有资金很难完成。我国公司并购融资工具单一,而且运用受限: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股权性投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目标企业不得为收购方提供财务支持”;企业债发行仅局限于国有大型重点企业,而且需要发改委安排发行额度和审批;可转换债的发行也是十分严格。并购融资工具的单一将限制上市公司并购的顺利进行。当然,如果采用股权置换的方式可以避免大量现金的支付,但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股东可能要求必须用现金支付收购对价。因此,政府需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放宽并购融资工具的创新,为上市公司并购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 简单地说,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效率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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