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即征即退产品是否独立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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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该公司增值税享受100%即征即退政策上,区和市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公司没有实现增值税,所以不存在退税;另一种认为,可以退还能够独立核算的即征即退税款,非退税项目加大留抵,公司整体仍按增值税留抵申报。
答: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通过增值税申报表就可以看出,对其收入、销项、进项、留抵、应纳税额等均需要单独列示,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也要求对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应缴纳的税款单独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对该项收入等应单独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第八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除此之外,个别地区税务部门做出更明确规定。
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沪国税流[2007]8号
)第一条规定,新征管系统实施后,对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按规定分列申报。对本市执行福利企业试点(新)政策的纳税人,一律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填报。
1.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中的进项税额等填报口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新征管系统实施的第一个月,纳税人应对上期留抵税额进行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拆分,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对拆分不合理或者依据不实的,可以按销售额比例拆分留抵税额。
2.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下的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单独开具增值税缴款书,实际即征即退税额不得大于该缴款书开具的增值税税额。第35行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报当月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税额(包括调整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号
)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相应的即征即退产品业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次内单独填列。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问题所述,如符合即征即退产品收入实现并且实际缴纳了增值税,不能相抵一般货物的留抵税额,应办理退税。
但在该公司增值税享受100%即征即退政策上,区和市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公司没有实现增值税,所以不存在退税;另一种认为,可以退还能够独立核算的即征即退税款,非退税项目加大留抵,公司整体仍按增值税留抵申报。答: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通过增值税申报...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即征即退进项和一般货物进项分开核算,如果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申报时进行合理分摊。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
即征即退进项和一般货物进项分开核算,如果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申报时进行合理分摊。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
专业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