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怎样计取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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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承建方缴纳的营业税等是由建设方承担,因此某些承建方把材料款等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结算时只按人工费或包含部分辅助材料费来开具建安发票,或者由建设方代承建方支付一些费用由建设方直接取得发票入账;至于“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就更加涉及双方的应缴税金,不体现在建安工程营业额内对双方有利。在结算开具发票时,往往不包含这些内容,从而减少了建安工程的应税营业额和相应的税金。
对上述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不包括装饰业)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征税时一律按照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筑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一总造价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委托乙公司施工,并约定包工不包料,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只负责施工,人工费及辅助材料结算价格为1500万元。
(一)对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甲公司取得的是 ,并以此凭证记入工程成本。
(二)对人工费及辅助材料结算价款15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的是建筑安装业发票,甲公司以此凭证记入工程成本。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以下情况:甲公司取得购买主要材料的 是否可以直接入账,是否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规定,对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价款,是否再需要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同时由于未让乙公司出具3500万元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致使其少缴纳营业税105万元,此笔税款是否应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甲公司既没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也不属于扣缴义务人。乙公司虽然开具了1500万元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但其计税依据应该为5000万元。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主要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及辅助材料收入。税法规定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征税时一律按照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精神,开具发票的金额未必等于计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按真实的交易额开具,而计算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确定。譬如外购不动产对外销售按销售额开具发票,但应按售价与买价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又如不足起征点的劳务也需提供发票,但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少缴纳的税款应由乙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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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供材料20万元,与乙方签定建安合同价款80万元,乙方开出建安发票80万元,取得80万元工程款,按100万元交营业税(费)。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80万元计算收入,那计提的营业税(费)与收入不配比,按100万元计算收入,与开出的发票不一致,而且20万元的材料款已在甲方做账,施工单位也无法取得发票记...
在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中,施工方依据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包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施工费用依据建安发票进行计算,而材料和设备费用则需以销售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装饰劳务)时,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而与合同另一方无关。最后,一般劳务合同甲方是以获得劳务为目的,乙方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建安清包合同则是以完成建安工作结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建安工程的手段。总之,是工程清包还是劳务外包,这不仅仅是一个税法处理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民事合同纠纷时法律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