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软件与嵌入式软件退税一样吗
- 不一样
根据 财税〔2011〕100号 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不属于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公司自行开发软件技术,获得软著,但是全部委托其他公司生产,对应的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是否可以享受软件增值税退税? 自行生产是否规范的研发软件的过程还是生产软件产品的过程? 根据财税〔2011〕100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该 通知对软件产品进行了定义,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结合国发〔2000〕18号,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个人理解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需要是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即需同时满足“自行开发”和“生产”两个条件。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也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退税公式为:当期纯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当期实际税负-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应退还税额=当期销售额×(17%-3%)。对于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软件产品一样,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所谓“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
政策依据来自于《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政策内容对软件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给予退还。这里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过程涉及两个主要部分,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对于软件产品,计算过程为: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具体而言,嵌入式软件产品享有增值税退税政策,实施“即征即退”方式。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这一政策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减轻其税负压力,促进产品销售。在实际执行中,理解政策的关键在于掌握四个核心要素。首先,享受退税优惠的主体必须是增值...
纳税人需备案分摊方式,一年内不得变更。嵌入式软件销售 销售嵌入式软件与硬件一起时,必须分别核算成本,否则无法享受退税政策。附加收入政策 软件安装费、维护费等收入按混合销售征税,但仍可享受软件产品的退税政策。全面理解这些规定,企业能有效利用政策,降低税收负担,增强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