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进出口货物税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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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第二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 第一条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第二条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四条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 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 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九条 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第十一条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第十二条 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 海关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条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第二条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
进出口关税计算公式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02增值税 增值税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
一、关税 出口货物在离开本国国境时,通常需要缴纳关税。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设立的一种税收,目的是调节进出口贸易,保护本国产业。具体的关税税率根据出口货物的种类和目的地国家有所不同。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出口货物,一般在货物离开生产地前往出口地的...
进出口货物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关税是货物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时,根据其价值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费用。而增值税则是在货物销售或进口时,根据其价值计算并征收的税费,适用于国内销售和进口商品。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部分产品享有零关税待遇。这意味着在进口这些产品时,仅需缴纳增值税,无...
1. 进出口税费种类:进出口税费主要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关税是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费,通常由海关根据货物价值计算。增值税是在货物销售环节征收的税费,无论是国内生产还是进口的货物,在销售时都需要缴纳增值税。此外,一些特定的商品如奢侈品可能还需要缴纳消费税。2. 税费计算方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