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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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投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销售收入如何确定?有些纳税人在咨询前对该问题把握不准,国税12366专家为此进行了详细解答。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另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时,按照应税消费品的评估价或协议价和按规定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按照应税消费品账面成本与投资作价的差额借记或贷记...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口时,由进口者交纳消费税,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企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能是固定资产、原材料或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因此在进口时,应按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成本连同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采购成本,贷记“应付账款...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凡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职工福利、对外捐赠等)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于移送时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
。无当月销售价格,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你说的情况按平均销售价格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