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 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中叶实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自唐玄宗开元(713-741)以后,均田制度逐渐废弛,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也难以为继,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②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亦有一说因其分为户税、地税两项)。④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⑤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⑥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 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 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
    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方,即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

    赋税额外制度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租庸调法还规定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赋制度。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占有状况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唐会要》卷85),以丁户为本的租庸调法不再适用。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税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 赋税制度:编户齐民 唐朝 土地制度:地主土地所有制,均田制 赋税制度:前期租庸调制,中后期两税法 明朝 土地制度:地主土地所有制,屯田制 赋税制度:一条鞭法 清朝 土地制度:地主土地所有制,清初实行过屯田制 赋税制度:摊丁入亩

  • 唐朝的赋税制度是一般是指租庸调制。在唐朝,租庸调制在全国实行。租庸调制顺利施行需要户籍制度作为保障,唐代户籍制度每年都需要核算一次账目,每三年需要重新核实人口。盛世下由于懒惰难免出现户籍的遗漏和错误,致使有些人成年了朝廷并没有发放土地,有些则是年老了继续收租,这种细小失误的累积则是盛世...

  • 租庸调制是 唐朝实施的一种赋税制度,它规定了土地持有者必须向政府提供一定量的劳役、实物和货币税。租庸调制旨在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势力的利益,同时也便于国家征税和管理。唐朝的赋税制度主要基于土地持有情况,分为正税和杂税两大类。正税包括土地税、人口税以及各种劳役。土地税根据土地面积和质量征...

  • 6、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经济制度,唐前期的赋税制度是租庸调制,一条鞭法是明代实行的制度,摊丁入亩是清朝实行的制度。有关两税法的背景和内容也需掌握。唐朝后期,由于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新的赋税制度——两税法。内容是按照户等分夏、秋两次征税,将租庸调折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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