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时期私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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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的比例税率。利改税是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 的企业所得税是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正式形成的。一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前,内资企业共分为三种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税率:1、国营大中型企业,法定税率55%。2、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3、私营企业,实行35%的比例税率。
3、私营企业,实行35%的比例税率。
1983年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1994年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实行...
最低一档税率为10%,最高一档税率仍为55%,对少数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但不征收调节税;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可在缴纳所得税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并根据规定的比例按还款利润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继续实行盈亏包干办法。
第一步利改税采取税利并存的形式,对盈利企业按不同比例税率征税。对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率为55%,剩余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而小型企业则实行彻底的利改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主支配。针对部分企业利润较多的情况,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承包费或固定数额的利润。然而,实施一年后,人们发现利...
一九八四年九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从55%降到了48%。一九九一年四月, 全国人大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