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最难懂的规则是哪些?按照顺序列举1-3个

增值税法最难懂的规则是哪些?按照顺序列举1-3个
  • 一、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1.企业没有增值税业务,也不是增值税纳税人,现销售的已记入固定资产的办公用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售价没有超过原价是否还免税呢?
      答: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 依照4%征 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无论贵单位的办公用车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需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商业企业一种商品销售方式是:对于会员客户,销售给客户会员卡,客户在会员卡内预存货款,并同时给客户按会员卡内冲值额开取发票,客户会在日后的几个月内分批提取商品。请问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是开取发票时间还是货物发出时间?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 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根据《 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 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 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 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 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 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视同销售货物
      1.企业有两个工厂一个在金州一个在甘井子,现将自制半成品从甘井子调拨到金州,需要交税吗?
      答:对本市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销售汽车,买一辆汽车赠送一个导航仪,赠送的导航仪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吗?买一赠一的收入如何确认?
      答:不视同销售。按实际销售额确认收入。
      (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企业是汽车维修单位,给自己企业的汽车维修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2.商场向厂家收取的商品售后服务修理费即“三包”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四)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五)混合销售行为
      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 则第六条的 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六)兼营非应税劳务
      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是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如何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呢?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
      1.哪些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承租人或承包人是这增值税的纳税人吗?
      答:《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
      (一)税率
      1.煤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了吗?企业08年12月份购入的煤还是13%的税率,如果09年销售的话,可以按13%吗?
      答:根据财税〔2008〕171号文件的规定:煤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7%。08年12月份购入的煤09年销售的话,不可以按13%税率纳税,因为该税率的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是生产销售自来水的,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吗?选择了按照简易办法征税还可以恢复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辅导期企业增购专用发票需要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税率也像小规模企业一样改为3%了吗?
      答:是,辅导期企业在本期领购的25组发票不足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增购发票,并以3%的比例预缴税款。
      4.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公司是一个对废石料、石渣加工的企业。从石矿买进废石料石渣,经过加工后,生产出铺路用的规格石子、碎石稳定层和方砖等出售。那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6. 羽毛粉生产工艺就是鸡毛烘干,粉碎。装袋。是一种高动物蛋白饲料。请问适用于免税饲料范围吗?确定其增值税率依据的文件?
      答:饲料是否属于免税范围需要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如果鉴定属于免税饲料则免税,属于征税饲料按13%税率征税。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
      7.人发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税函[2009]625号文件规定: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认定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销售额都包括哪些销售额?
      答: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 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经营期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吗?
      答: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什么意思?是指个体工商户吗?
      答:不是的。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什么样的单位?
      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提到的会计人员资格证明是什么样的证明?
    答: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怎样才算新开业的纳税人?必须是当月开业当月去办理的才算新开业吗?
      答: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7.新政策辅导期多长?
      答: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8.如果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没有达到销售额,可以在不达到销售额的情况下就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吗?,有没有这样的文件?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及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目前按辅导期管理的 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无需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要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 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 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上个月认证的发票这个月比对结果什么时候能出来?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通常情况是在次月出,您可以在稽核比对查询中进行查询,也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10.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了,如何补办?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失后不需要补办,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不需补办。
      11.企业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认定时需要递交什么资料?
      答:达标的商贸及生产型企业,需要向主管局递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 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认定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 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 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2.现在有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人辅导期管理,那么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 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1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增购发票时,预缴了一部分税款,如果辅导期结束了,这笔税款还没用完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 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 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4.企业是新成立的小型商贸企业,想问一下,现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15.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季度申报,如果5月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何时向主管局提出申请?
      答:最晚期限是7月份申报期结束后四十个工作日内。
      16.现在新成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有销售额的限制吗?
      答:没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 规模纳税人 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7.我企业现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还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不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8.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现销售固定资产已达标了,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不需要。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选 择按照小规 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而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19.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80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0.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和2009——2010年供暖期期。

      答:2008——2009供暖期和2009——2010年供暖期。
  • 1.企业没有增值税业务,也不是增值税纳税人,现销售的已记入固定资产的办公用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售价没有超过原价是否还免税呢? 答: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 依照4%征 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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