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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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明确从2011年11月起,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 元。 扩展资料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3、按次纳税
工资薪金起征点是3500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是30000元。
(1)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等级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2)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
特殊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