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试行规定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境外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机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投资单位),在我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下同)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各类贸易、非贸易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第三条 境外企业除应遵照驻在国(含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外,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国内投资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本规定的执行。第四条 境外企业必须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接受国内投资单位、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第五条 境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境外独资企业必须由中方派专职财会人员主持企业财会工作。合资、合作企业也要选派中方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的财会管理,并负责中方的会计核算工作。第二章 投资的管理第六条 国内投资单位向境外投资,其资金来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投资单位的自有资金,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留利、各项基金的结余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合法收入;
(二)经批准的国内投资单位的国家基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
(三)国内投资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
(四)经批准的财政专项拨款;
(五)其他经批准可用于境外企业投资的资金。第七条 在境外举办的各类贸易性投资项目(含经贸代表处),由投资单位根据我市海外开发规划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我驻外使领馆的书面意见和合同、章程一并报市经贸委综合平衡审查,由市经贸委商市财政局、外管局等有关部门审批。项目批准后,需到市财政局和外管局办理财政登记和调资手续。第八条 国内投资单位到境外合资或合作经营时,其资产要参照该项资产所在地的法律、国际惯例进行评估,未经评估和确认的一律不予审批。第九条 境外企业以国家投资购入资产,按所在国法律规定,需要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办理资本、房地产、物业、投资参股等(以下简称产权)注册登记的,必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内投资单位与境外企业的国家资产注册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并经国内投资单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和所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可生效,其有关文件副本,报送国内投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境外企业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办理产权注册。第十条 境外生产性企业中方投资总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经委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外管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其合同、章程由市经贸委审批。境外企业经批准成立,并办理了境外注册后,应由国内投资单位到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财政及产权登记。
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章 国家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国家资产包括:
(一)国内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国内其他机构的各种投资和拨款(包括实物及无形资产);
(二)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境外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我方应得部分;
(三)境外独资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境外合资、合作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中应归我方部分;
(四)境外企业我方职工工资及其他差额收入;
(五)其他应归我方所有资产。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要明确国家资产负责人,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国家资产负责人变动时要确定继任的国家资产负责人,并办理国家资产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对国家资产增减变化,必须有详细记载,未经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调、挪用。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的再投资(包括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需经市政府批准,再投资情况应在年度会计报表内明确反映。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因各种原因宣布撤销、合并、出售或破产时,其国内投资单位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及时将应归我方所得的清算收益按规定调回国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留存境外。
境外企业应负责将当地有关公证机关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第三条 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财务公司应按...
第一章 人员选派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事业(以下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经批准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中方独资经...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 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
2.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
;专项资金管理法规,包括对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的管理规定;以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法规,如《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这些法规具有强制性,是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活动的准则和国家依法进行财政监督的基础。总体而言,财务法规体系旨在促进经济稳定,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