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初认证的发票可以抵扣五月份的税额吗?

六月初认证的发票可以抵扣五月份的税额吗?
  • 六月初认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五月份的税额。专用进项发票认证步骤如下:1、进入“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地票管理”,录入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新增、录入,紫色边框,包含 码,开票日期,发票号码,抵扣月份,密码区,金额,税额,销货方纳税人登记证号7部分,保存,审核;2、待认证进项专用发票导出:进项专用发票管理、待认证进项专用发票导出、选择录入日期、确定、写网上认证文件或者XML格式或门前认证认可的格式;3、网上认证:登录国税网、网上办税、登录、发票认证、网上认证、浏览、上传;4、认证结果下载:认证结果下载选择RZ101、下载、保存;5、下个月初下载打印。《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可以的。最新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通过发票查询平台勾选认证抵扣的期限由当月最后一日调整为次月申报期结束前两日,所以,6月份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勾选确认的发票,可以抵扣5月份的销项税额。
  • 增值税专票上面都是价税分离的,会标注增值税款的
    进项:809000/1.17*17%=117547
    销项:279480/1.17*17%=40608.21
    未开出的不知道你什么时候开,所以没法确认销项。
  • 六月初认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五月份的税额。专用进项发票认证步骤如下:1、进入“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地票管理”,录入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新增、录入,紫色边框,包含 码,开票日期,发票号码,抵扣月份,密码区,金额,税额,销货方纳税人登记证号7部分,保存,审核;2、待认证进项专用发票导出:进项专...

  • 您好!税局系统的正常运作下,发票验证通常是即时的。对于在五月份进行验证的发票,通常在六月份申报五月份税收时进行抵扣。这一流程基于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确保企业能够准确计算并合理抵扣税款。税局系统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流转速度直接影响发票验证与抵扣的效率。为确保税款计算的准确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

  • 六月开具的发票是无法勾选到5月份的。现在的勾选系统是五月份开具的发票,即使垮了月,也可以在六月申报之前都可以勾选到五月份。

  • 不可以。取得6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法勾选到5月份进行抵扣的,只能在6月份及以后月份进行勾选。

  • 第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认证 第二、现在的发票查询平台认证抵扣的期限调整了,6月份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勾选确认的发票,可以抵扣5月份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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