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涉税处理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涉税处理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涉税处理
      随着 政府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推进,合伙制企业以其灵活、便利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影响日益扩大。以下是我J.L分享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涉税处理,更多创业指导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合伙企业税制的前世今生
      近日,笔者因工作关系,走访了几家以股权投资为主营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及运行模式,听取了企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诉求,笔者就自己最近所学所想的合伙企业有关涉税事项进行小结,并试图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运行中涉及到的税收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各个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等原因出台的和在国家税收政策基础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围。
      合伙企业税收的变化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
      历史政策:
      2000年以前合伙企业是按法人企业管理,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随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出台,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仅指所得税),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进一步明确财税[2000]91号的执行口径,明确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政策:
      随着2006年《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明确合伙企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企业、其它组织依法设立,上述财税【2000】91号文显然不能适应新的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的变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横空出世,奠定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方面的税制基础。
      但财税[2008]159号仅给出了原则规定。“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合伙企业本是个从激励到约束都很灵活的组织,也是国家在创业投资方面引进民间资本方面鼓励发展的组织形式,但鉴于我国对合伙企业的征税体制,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也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目前以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很多,若将他们置之度外,显然有失公允。
      于是税务总局于2015年出台了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解决了这个问题,虽然姗姗来迟,但实属不易。文件规定:“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以上列举的仅是有关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文件的概况,那么实务中,先分后税到底如何理解,哪些项目属于先分的范围?实务中如何操作?个人合伙人退伙,转让财产份额,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呢?法人合伙人是否有重复征税问题呢?将在续集中详细分析。
      (二)合伙企业的增值税
      合伙企业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但对外提供投资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应按规定缴纳流转税,原来纳税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税目现代服务-商务服务-子目为企业管理服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第一条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按目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运行规则,通常会以约定GP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采用委托管理模式)提供服务,并且是有偿的服务。按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GP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哪一款呢?是不是要缴纳增值税呢?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票是不是缴纳增值税呢?合伙人中的资产管理计划按约定比例收取固定收益是不是要缴纳增值税呢?笔者将在续写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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