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和合并纳税企业的亏损如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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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汇总纳税亏损弥补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1. 年度亏损结转: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如果年度内有亏损,可使用下一年度的盈利进行弥补。如不足,可逐年延续,但最长不超过5年,依据《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2. 汇总纳税企业亏损结转: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有多家营业机构,亏损可由盈利机构抵扣,盈...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一、一般规定(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
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6.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汇总纳税企业在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境内总、分支机构的盈亏互相抵补。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国税发[2008]28号明确,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