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交不交增值税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交不交增值税
  •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根据主体的性质来确定交不交增值税;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主体,可以不交税;企业性质的主体要交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是提供服务的主体,当然要交纳增值税。
  •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根据主体的性质来确定交不交增值税;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主体,可以不交税;企业性质的主体要交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

  •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

  •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

  •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经购买主体同意可将部分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在分包过程中,该承接主体并不退出项目承接关系,其与第三方单位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购买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允许分包,也是支持规模较小的社会组织有效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获得发展的政策需要。

  •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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