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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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的进项税,不为法定可抵扣范围内,所以B公司不能将A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被合并企业在被合并时,还有留抵税额(也就是没抵完的进项税)的,经该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可以转入合并企业继续抵扣。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因各种原因注销时,期末存货对应的进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如果还有进项没有抵扣,税务机关也不予退税。企业办理税...
如果子公司被总公司吸收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由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