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经营什么时候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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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经营,从新办次年开始预缴
跨地区如果在省内,就不需要就地预缴,跨地区如果在省外,二级分级从新办次年起需要预缴,二级以下分支不需要预缴,有二级分支机构统一预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主要依据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8)28号)。根据办法第十八条,企业需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采用规定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月度或季度内就地预缴。若企业存在在...
跨省经营,从新办次年开始预缴 跨地区如果在省内,就不需要就地预缴,跨地区如果在省外,二级分级从新办次年起需要预缴,二级以下分支不需要预缴,有二级分支机构统一预缴。
在 境内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必须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即企业总机构需统一计算其所属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级管理,则意味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需接受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要...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