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贷增值税税收政策

统借统贷增值税税收政策
  • 所谓统借统还贷款,说简单点就是“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说,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统借统还贷款不但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难度、担保风险,还能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1、营业税优惠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国税发[2002]13号文的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所属财务公司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的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使用金融机构借款,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 统借统还贷款不但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难度、担保风险,还能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1、营业税优惠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国税发[2002]13号文的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所属财务公司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

  • 从政策历史来看,36号文继承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即企业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利息若高于融资利率需全额缴纳增值税,而若不高于融资利率则可享受免税。从营业税...

  • 依据此规定,子公司支付的统借统还利息,只要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并且有金融机构借款证明及集团内部分配使用决定的,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 统借统还业务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收取本息;二是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分拨资金并收取本息后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关于统借统还利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涉税分析可概括为三个关键词:集团企业、...

  • 1、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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