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发票报销不能超过60,有这种说法吗?

餐饮发票报销不能超过60,有这种说法吗?
  • 没有这种说法。餐饮发票报销可以是100%,只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只能按餐饮发票的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只能取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与餐饮发票的60%,二者之间的最小值)。
  • 没有这种说法。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扩展资料:
    营业税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酒店餐饮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劳务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也征收增值税。两个税种性质相同,各自征收领域不同,理论上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具体区别的问题,对此,国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其中,涉及旅店、饮食、旅游等业务,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的处理原则,比较容易确定征税范围。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另外一种经营形式是饮食业自制食品,即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
    在划分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时都要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才能正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其他服务业中,情况也比较复杂。例如某酒店开设的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这是因为这项销售业务是以提供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这种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提供的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在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的,从试点日期开始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餐饮发票报销不能超过60%,没有这种说法。
      餐饮发票可以100%全额报销,只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按餐饮发票金额的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餐饮发票是餐饮业业专用发票。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 是谁说的啊~·~~~我敢肯定加确定的告诉你~~没有这样的说法
  • 知道
  •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餐饮费的60%。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可知,单位一般都可以报销的餐费发票为餐饮费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销售收入的5‰。餐费报销的标准是按照当地出差城市的本地市场价格进行调节,通常情况下出差一日报销的最高额度是200元。

  • 法律分析:餐饮发票财务上可实报实销,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所得税税前允许列支标准为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餐饮发票金额的60%比较,数较小的部分。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

  • 1、餐饮类、礼品类一般做业务费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与实际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

  • 小规模餐饮费报销没有比例,只要是单位实际发生的,都可以报销,不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