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享受条件: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这项政策惠及了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所指蔬菜,包括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如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过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均属于此政策覆盖范围。需要指出的是...
法律分析: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
为进一步促进蔬菜流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实行免税政策,免除蔬菜在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此举有助于降低蔬菜价格,增加市场供应,满足消费者需求。为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