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如何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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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或入网费,并非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的价外费用,与销量没有直接关系,应缴纳营业税;
供热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发票;
会计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作为“提供劳务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或入网费,并非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的价外费用,与销量没有直接关系,应缴纳营业税;供热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发票;会计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作为“提供劳务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热力公司收取的接口入网费,应作为销售收入一部分。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
所以,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入可以简易计税。供热公司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接网费属于建筑服务范畴,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