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企业多数是残疾员工,国家会给什么优惠政策

用人企业多数是残疾员工,国家会给什么优惠政策
  • 用人企业多数是残疾员工,国家会给什么优惠政策 新的安置残疾人企业或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标红色字型的为政策主要内容,其他为辅助内容。 政策执行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政策执行的时间:2007年7月1日起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 *** 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目前我省(云南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均已超过3.5万元,因此,我省均按照每人每年3.5万元的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 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援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此政策一直都在执行) (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此政策一直都在执行)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 *** 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专案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残疾人用品优惠政策 (一)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此政策一直都在执行)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此政策一直都在执行)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基本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 *** 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 ***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 *** 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政策执行时间:1994年1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 一、由民政、街道和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工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及以上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社会福利企业,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三、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的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及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新旧政策的变化及对比 调整后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为了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政策调整后才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 *** 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二是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为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 三是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为堵塞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漏洞,便于税务部门加强征收管理,调整后的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 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实行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减)税的办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并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为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衔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支援残疾人就业的原则,对各单位超过安置义务(所谓安置义务,就是指《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单位必须安置1.5%(含)的残疾人员,否则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总体来看,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保持了现行政策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支援力度,在某些方面政策支援的力度还有所加大。同时,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与所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挂钩、与残疾人工资挂钩,既有利于使优惠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残疾人个人、又有利于避免现行政策中仅注重安置残疾人相对比例而不注重绝对数量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新的税收优惠方式由于实行限额退(减)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来全额即征即退带来的问题,对于促进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和规范、防止税收流失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政策对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除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外,还规定了其他四个与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条件:1、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 *** 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这些条件的设定,既有利于加强税收政策的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的现象,又有利于运用税收引导的手段,强化企业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更好地体现了税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对全社会维护残疾人的利益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税方式的改变,还将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健全增值税链条机制、堵塞多年来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国家对残疾人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或补助: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 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财政部 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 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根据政策如果有残疾证可以不用交,但是市场管理费一般都是要交的
    新税法对企业使用残疾员工有什么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优惠政策是:企业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三等残疾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各省是不同的这是湖南省残疾人优惠政策 一、《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对经省人民 *** 批准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五保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减免。” 二、《湖南耕地点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下列经批准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福利企事业单位用地” 第七条规定:“农村(含城郊)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农村的贫困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 *** 稽核,报经县市人民 *** 批准后,可予减税和免税。” 三、《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房产税。” 四、《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社会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部、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第七款规定:“造成受害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残废的,对受害者抚养或者生前抚养的人,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支付生活费,不瞒18周岁的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残废时止。” 六、《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收取杂费的专案和标准由省人民 *** 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免收杂费,其他地方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可申请减免杂费,减免的杂费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 *** 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特殊学校(班)。” 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端正教育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非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拒收应该入学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开除学生或责令学生退学。 严禁体罚学生。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配合学校对子女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 七、《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接种物件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由县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按计划免疫接种事处理。” 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利用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史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 专门的管理部门是省残疾人联合协会 你要就业是吗,你去区残联咨询吧

    残疾军人优惠政策 1、城镇户籍的安置工作,农村户籍的不一定安置工作(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民政局临时补助); 2、领取以民政部在2010年10月颁布的标准抚恤金,各地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加; 3、在单位的并缴纳社保金的,和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医疗保险(1-6级无论在职、无业都有国家保障负责医疗费用),7级以下的在自费以后医药费较高又影响到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报销50%; 4、市内交通(公交、地铁和城郊公交)免费,长途汽车、火车和飞机正价的半票(含飞机燃油税,不含机场建设费); 5、风景区门票优惠,有的是免费,有的是半票(1-6级免票 如黄山、张家界、深圳世界之窗、欢乐谷等); 6、比较大的机场安检走绿色通道; 7、购买火车、长途汽车、医院门急症挂号、付费、取药有优先视窗; 8、到剧院、电影院购票享受半票。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酌情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执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残疾军人凭《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规定。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物件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 *** 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单位的并缴纳社保金的,和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医疗保险(1-6级无论在职、无业都有国家保障负责医疗费用),7级以下的在自费以后医药费较高又影响到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报销50%;
    风景区门票优惠,有的是免费,有的是半票(1-6级免票 如黄山、张家界、深圳世界之窗、欢乐谷等);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执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 *** 规定。残疾军人凭《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规定。
    残疾证优惠政策 你好 各地政策不同的,具体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残联就可以的,工作日去咨询一下就可以的。
    国家对残疾人的补助与优惠政策 国家困难的话是可以的,具体的补助由当地 *** 规定,你可以向民政部门咨询或向他们申请。
  • 一、由民政、街道和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工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及以上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社会福利企业,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

  • 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远远高于其因安置残疾人而发生的工资、费用等各项支出。在残疾人为单位创造价值的同时,大多数单位相当于不必支付任何费用,还能够得到额外的财政补贴。招聘残疾员工不仅是关爱弱势群体,还有一系列真真切切的税收优惠政策。1、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残疾员工的工资可以100...

  • 第三、对残疾人的工作能力不信任,认为残疾人身体不好,文化低,工作能力欠缺不会对企业有什么大用。实际上国家放开对残疾人的教育之门后,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进入学校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有的残疾人尽管没有很高的文化,但是对工作机会异常珍惜,再学习的欲望强烈,因为工作的难得,许多残疾人会更努力更拼...

  • ①对各个企业和单位如果招聘的残疾人相关人员达到相应的数额的话,国家会有相应的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这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好的一项福利,比如说免税减税相关的政策支持。所以相关的企业也会招聘一定的残疾人来到自己的企业工作。②残疾人如果做不了体力之类的劳动,可以做相关脑力的劳动,比如说跟互联网有...

  • 最重要的是白象企业为残障人士提供工作岗位,数量甚至达到三分之一,这意味着其工厂要面临着不同的运作方式与生产流程,也面临着生产效益变低的风险。实际上,白象特别为残障人士设置了无障碍通道,也将这些员工称为“自强员工”。虽然我国设有残保金,但残障人士依然常常面临着被拒绝聘用的风险。在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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