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报废无残值的固定资产如何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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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2-05-10 来源: 税网 【大话财税李国华】对该问题的答复,本人有不同见解,如有不妥,望请见谅! 问:我公司2010年末报废一宗已提足折旧、未留残值的固定资产,2012年对外销售该宗固定资产,其中部分机器设备对其他行业仍具有使用价值。我公司将此项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是否需要按4%减半缴纳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免缴增值税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属于免税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问此规定是否仍有效力? 如果不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三个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述“应税固定资产”,则是否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照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贵公司处理一宗报废固定资产,即使部分资产其他单位仍可继续使用,但取得的也是残料变价收入,并不是销售整体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大华财税李国华】本人认为在处理的此宗固定资产中,按17%税率征增值税还是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在于该宗固定资产是否已提足折旧,关键在于出售企业是按固定资产变价出售,还是按废品废件出售,以及购买企业是按固定资产使用,还是使用其中的部分零件来综合判断。该案例中,部分资产其他单位仍可继续使用,应该不会按废品废件的价格出售,而购买方购买后也按固定资产使用,则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当然,如果确实按废品出售,而购买方也没有按固定资产使用,则按17%税率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已在财税[2009]9号文件中明确废止。
1、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后,若还可以使用,则净残值应该继续挂账,直到报废时再作帐务处理;2、固定资产报废时分录为将固定资产从账面上转出,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3、结转清理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即净残值。
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需要。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借方登记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登记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
1、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2、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库存现金 3、收到价款时 借: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
已计提完折旧,没有残值的固定资产在报废时不用做会计分录;如果还能当废品卖掉的时候,要做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