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报废无残值的固定资产如何缴增值税?

销售已报废无残值的固定资产如何缴增值税?
  • 日期: 2012-05-10 来源: 税网 【大话财税李国华】对该问题的答复,本人有不同见解,如有不妥,望请见谅! 问:我公司2010年末报废一宗已提足折旧、未留残值的固定资产,2012年对外销售该宗固定资产,其中部分机器设备对其他行业仍具有使用价值。我公司将此项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是否需要按4%减半缴纳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免缴增值税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属于免税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问此规定是否仍有效力? 如果不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三个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述“应税固定资产”,则是否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照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贵公司处理一宗报废固定资产,即使部分资产其他单位仍可继续使用,但取得的也是残料变价收入,并不是销售整体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大华财税李国华】本人认为在处理的此宗固定资产中,按17%税率征增值税还是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在于该宗固定资产是否已提足折旧,关键在于出售企业是按固定资产变价出售,还是按废品废件出售,以及购买企业是按固定资产使用,还是使用其中的部分零件来综合判断。该案例中,部分资产其他单位仍可继续使用,应该不会按废品废件的价格出售,而购买方购买后也按固定资产使用,则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当然,如果确实按废品出售,而购买方也没有按固定资产使用,则按17%税率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已在财税[2009]9号文件中明确废止。
  •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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