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最新法规规定
- 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核定,我给你一个链接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我给你一个链接 - 根据新修订的《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缴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人按每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要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
2、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是3%。
4、所得税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管理工作规程(适用于计算机定额管理)
1.0目的
规范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体现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
2.0 适用范围
2.1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管理;
2.2 小规模纳税人新户定额管理;
2.3 小规模纳税人定额变更管理;
2.4 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管理。
3.0 职责
3.1 管理分局负责定期定额纳税人新户定额申请资料的受理、定额信息的采集录入;成立集体评议小组,负责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协助局开展民主公开评税工作;负责定额变更和征收方式鉴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初审;依审批权限进行新户定额的审批;
3.2 税政征管科负责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变更、征收方式鉴定、未达起征点的审核和传递;每月或每季协同人事监察科开展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的税收执法检查(监察);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定额要素、定额依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进行测算以及民主公开评税工作方案的制定。
3.3 局成立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委员会,组织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工作的税收执法监督;负责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督促检查和指导,以及新户定额、定额变更、征收方式鉴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审批;组织民主公开评税工作,对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定额要素、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进行测算调整的审批。
3.4 分管局长负责领导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工作。
4.0 引用文件
TJGS—QM《质量管理手册》第7.5.1节“税收征收管理的控制”。
5.0 工作程序
5.1 民主评税与定额标准的测算
税政征管科于每个年度终了前2个月,应制定民主评税与定额标准测算的方案,组织测算小组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定额要素、定额依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进行综合评定,制作《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拟订下一年度各行业、各片区的定额要素、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的调整方案,按片区进行公开评税,张榜公布,形成年度调整方案,报经定额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文执行。
5.2 征收方式鉴定管理
5.2.1 新户征收方式鉴定管理
5.2.1.1 管理员在实地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同时,如果纳税人申请查帐征收的,应发放《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一份,并辅导其如实填报。
5.2.1.2 管理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真实,如实填制“管理员核查栏”,在“管理员核查意见栏”签注意见并签名,并在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鉴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发送分局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小组复核。
5.2.1.3 管理分局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小组成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管理员的初审意见,组长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
5.2.1.4 管理分局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小组成员和组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计算机自动代为审批,应对其结果负责。
5.2.1.5 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办岗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5.2.1.6 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委员会成员审批岗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组长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且有权在其他成员审批前做出终审决定。
5.2.1.7 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委员会成员和组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计算机自动代为审批,应对其结果负责。
5.2.1.8 管理分局管理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进行销号处理,并打印《征收方式核准通知书》或《征收方式不予核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一式一份)送达纳税人。
5.2.2 征收方式变更管理
5.2.2.1 定额征收变更为查帐征收的管理
5.2.2.1.1 涉税文书窗口根据定期定额纳税人申请,发给《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一份,由其如实填写。
5.2.2.1.2 文书受理人员应当即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制发《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受理单》交纳税人。
5.2.2.1.3 管理员收到申请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地核查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纳税人能否如实提供:
a. 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帐簿、记帐凭证等;
b.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
c.按规定保管帐簿凭证;
d.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 财务人员的有效会计证件;
f.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2.2.1.4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查帐征收:
a.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b.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d.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2.2.1.5 管理员核实后如实填制“管理员核查栏”,在“管理员核查意见栏”签注意见并签名,并在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鉴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发送分局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小组复核。
5.2.2.1.6 管理分局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小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委员会的审批程序同5.2.1.3至5.2.1.7。
5.2.2.1.7 管理分局管理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进行销号处理,并打印《征收方式变更通知书》或《征收方式不予变更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一式一份)送达纳税人。
5.2.2.2 查帐征收变更为定额征收的管理
5.2.2.2.1 涉税文书窗口根据查帐征收纳税人申请,发给《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一份,由其如实填写。
5.2.2.2.2 文书受理人员应当即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制发《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受理单》交纳税人。
5.2.2.2.3 管理员收到申请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地核查纳税人属5.2.2.1.3及5.2.2.1.4哪种情形:
5.2.2.2.4 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按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有5.5.1.4情形之一的,应提出改变其征收方式,制作《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一份,报经管理分局分局长批准后录入核定管理系统。
5.2.2 .2.5 其他审批程序同5.2.2.1.5至5.2.2.1.7。
5.3 新户定额
5.3.1 管理员在实地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同时,根据其申请发放申请定额文书《纳税人定额申请核定表》一式一份,并辅导其如实填报。
5.3.2 管理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定额资料后,应审核《纳税人定额申请核定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真实。并如实填制“管理员核查栏”,在“管理员核查意见栏”签注意见并签名。
5.3.3 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定额申请核定表》的内容及时录入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产生定额结果,提出定额初审意见,发送分局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小组审批。
5.3.4 管理分局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小组成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管理员的定额初审意见,组长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
5.3.5 管理分局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小组成员和组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以计算机产生的定额自动代为审批,并对其结果负责。
5.3.6 超过管理分局审批权限的新户定额,由计算机自动上传至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5.3.7 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办岗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5.3.8 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委员会成员审批岗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组长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且有权在其他成员审批前做出终审决定。
5.3.9 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委员会成员和组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计算机自动代为审批,并对其结果负责。
5.3.10 管理分局管理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终审的定额结果进行销号处理,并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一式一份)送达纳税人。
5.4 定额变更
5.4.1 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定额变更核定:
a.纳税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变更的;
b.纳税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定额要素发生变化的;
c.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如日常发票使用超定额的等;
d. 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委员会确定应进行的定额变更核定的。
以上a为计算机自动导入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信息系统,b、c、d应在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待核定户追加”录入,管理人员应在形成“追加待调整清册”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实地采集定额变更信息。
5.4.2 文书受理
纳税人向涉税文书窗口提出定额变更书面申请,文书受理人员应当即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变更定额核定表》一式一份,由其如实填制,并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制发《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受理单》给纳税人。
5.4.3 定额变更文书流程
5.4.3.1 管理员在接到《纳税人变更定额核定表》后,在4个工作日内实地核实其申请定额变更理由是否属实;依纳税人申请的,应检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3个月以上的经营记录(帐册或简易的收支粘帖簿等),并如实填制“管理员核查栏”。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定额不得调低:
a. 未按规定保管、取得发票的;
b.一个纳税年度因偷税被行政处罚的;
c. 欠税未缴纳的;
d.使用非法商事凭证、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的;
e.未按规定提供经营记录(帐簿或简易的收支粘帖簿等)的。
5.4.3.2 管理员应把采集的《纳税人纳税定额核定表》的内容及时录入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产生定额结果,提出定额变更初审意见,发送给分局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小组复核。
5.4.3.3 其他审批程序同5.3.1.4 、5.3.1.5及5.3.1.7至 5.3.1.9
5.4.3.4 管理分局管理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终审的定额结果进行销号处理,并打印《调整定额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一式一份)送达纳税人。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在2024年,季度收入30万以内,年度120万以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税收园区注册,可同时享受增值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的双免。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个人所得税税率约为0.5%-1%。这一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底。大额个体户核定 年销售额120万至500万的个体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核定征收。商贸行业个税优惠可...
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可通过园区享受优惠政策,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0.3%。近年来,国家为了促进个体户长期稳定发展,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更多扶持。以下为个体户核定最新的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增值税减免: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
双免政策: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年销售额在120万以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免增值税,个人经营所得税也全免,无需缴纳任何税款。核定征收政策:对于年销售额超过12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核定征收政策,对个人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税率在0.3%-0.75%之间,综合税...
3.2 税政征管科负责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变更、征收方式鉴定、未达起征点的审核和传递;每月或每季协同人事监察科开展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的税收执法检查(监察);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定额要素、定额依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进行测算以及民主公开评税工作方案的制定。3.3 局成立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管理评定...
最新政策指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将从1%减按征收,这一优惠将延续至2027年底。这意味着,在此期间,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增值税,而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则按照1%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标志着国家对小微企业持续的税收扶持政策延长了五年,为小微企业提供了长期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