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

  •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

  • 企业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在 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此类企业被称为汇总纳税企业,需遵循特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包括以下关键步骤: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统一计算是指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统一计算包括所有分支机构在内...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邮政企业(包括 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 ...

  •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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