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建筑企业税收问题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建筑法》不允许挂靠。税务局不会按照挂靠的方式来处理,而看成是自营。挂靠双方之间税金的承担是双方协议处理,与税务局无关。
2、按照综合税率缴纳的所得税,目前没有规定明确是不是预缴。有的税务局认可,有的不认。看企业自己和税务局的沟通。但是由于各地税务局均有任务,且所得税在两地缴纳,沟通很难。没有开具外经证的是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具了外经证后,还被项目所在地征收所得税的,属于“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税法要求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但也很难。
3、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差异极大。建安企业预缴所得税不是正常现象。
4、内部往来科目本身就是可以抵消的。你的处理是对的。
5、项目部的核算汇总在哪一级,是看贵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会计核算和税务管辖是有差异的。在税法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应该是均可。
6、可以开具外经证明。根据上述文件,开具后,所得税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到总机构。
个人浅见,希望能帮到你。
1、主税:按收入交3%的营业税(交地税)2、附加税费(交地税)(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县镇为5%、乡为1%)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3、按分配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交地税)4、按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1、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总包人和分包人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总包没有代你方缴纳营业税。2、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是3%,纳税人将建筑...
计算建筑营业税时是可以扣除分包(或转包)工程款的,但分包人负责扣缴分包工程的营业税,所以对税收来说分包次数是不限的,不会重复上税,但建设方是会有限制的。
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改为国税征收;如果是2002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还是在地税征收(中央直属企业除外)
四、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按下列方法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