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税务人员审核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税务人员审核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法律分析: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

  •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规定:“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

  •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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