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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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
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税务机关用行政处罚手段强制征税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自觉纳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纳税人因此而少缴的税款也不必再补缴。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
第一,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纳税人不能根据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缴税。
第二,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如果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是基于纳税人方面隐瞒事实或报告虚假作出的,则对纳税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
第三,纳税人必须信赖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并据此已作出某种纳税行为。
也就是说,纳税人已经构成对税务机关表示的信赖,但没有据此作出某种纳税行为,或者这种信赖与其纳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
税法的基本原则:“法 公 信 实”法:税收法律主义公:税收公平主义信:税收合作信赖注意实: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的适用原则:4个优于,2个溯及力4个优于:法律优位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2个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第二章:增值...
税收法律主义的原则是征纳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规定的,任何主体不得征收和减免;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的原则是强调双方必须互相信赖,纳税人必须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信赖并据此做出纳税行为,此时强调的是信赖,法律依据不在考虑之列。这就是二者的冲突。
税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