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财务费用利息算开发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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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费用利息取得银行单据的,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开发成本,计入计算扣除其他费用的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1、土地增值税中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2、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不可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利息是资金的时间价值。
可以扣除,但是不得资本化,也就是不得计入开发成本中。就说如果借款利息在施工成本中(1)或者在土地费用中(2)列支了,就必须调整出来。但是可以再(1)+(2)乘以5%(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扣除。
解析: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只有房地产开发费用项目不能全部的据实扣除,该费用有三项内容,即: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这个费用扣除有两种方法和比率的,如果利息费用(即财务费用)有合法合理的票据,可以提供的话,那么其他的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就可以根据取得土地的价款与房地产开发成...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无银行利息支出,则不能计算利息费用的扣除,只能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另不论财务制度如何规定——竣工前的利息计入开发成本或者竣工后的利息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