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发生的采购出口是否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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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发生的采购出口是否可以享受退税政策,要根据实际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或者你公司属于附件5中的列名生产企业,可以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否则适用免税政策。
生产企业发生的采购出口是否可以享受退税政策,要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
理论上,作为生产型出口企业,是不具备”贸易型出口企业“资质的,并不能直接将采购的物料进行出口贸易。。。如果是作为配件出口了,那么,建议和成品同时出运,并直接将该配件的价值体现在成品总价以内。这样退税比较容易通过。单独的原材料出口想申请退税,基本是不会被通过的。
生产型企业对外采购非自产产品出口能否享受退税政策?答案是,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的条款,如果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即使不是自产,也有可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
1、情况一:一般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如果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5号所要求的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可以按免抵退进行退税;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按免税处理;2、情况二:列明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免抵退税,列明生产企业范围可以参考财税[2012]39号...
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符合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企业需要把相关资料如报关单、出口发票、直接购进货物出口的进货凭证装订成册留存备查,根据这一条可以得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的,不能免税。生产企业外购直接出口未取得发票的,是否能享受退税或免税,需要看各地税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