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出卖人以前年度有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企业所得税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出卖人以前年度有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 企业所得税由买受人承担。
    这种形式一般是是买方增加了价外税款。一并付给出卖人。
    此时出卖人所要缴纳的税款其实没有变。
    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后。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弥补亏损的。这个年限是五年。
    但是有的地方,税务会要求,弥补亏损要提供审计报告。所以要看税务局的要求了。
  • 企业所得税由买受人承担。这种形式一般是是买方增加了价外税款。一并付给出卖人。此时出卖人所要缴纳的税款其实没有变。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后。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弥补亏损的。这个年限是五年。但是有的地方,税务会要求,弥补亏损要提供审计报告。所以要看...

  • 这一个条款如果是在合同上面写的,那实际上是有一定的歧义。买方和卖方在交易中作为不同的主体法律上有各自的税费义务,法律上面并没有规定一切税费由买受方负担,也不可能出现这样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

  • 没有的,唯一的依据就是双方在交易时订立的交易合同,合同对税费承担责任进行了说明,明确由谁承担即可。前提是,这合同要双方签字认可。

  • 由买方承担个人所得税是不合法的。房屋买卖中,让买方承担个人所得税不合法,应当由卖方承担。在买卖合同中,取得经营收入的是卖方,因此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缴纳责任的也应当是卖方。买方对卖方的经营所得是不需要承担纳税责任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

  • 房屋买卖中,让买方承担个人所得税不合法,应当由卖方承担。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房屋买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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