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贴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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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除了有指明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和建立专门账户单独核实之外,还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则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对于增值税,如果该项补贴与贵公司收入和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需要征收增值税;直接挂钩的,需要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 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政府补助收入不交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 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 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纳税人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这表明中央财政补贴在税收处理上被视为一种非应税收入。另一方面,根据《关于地方财政补贴不并入销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