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 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需征收增值税。
    51个税问答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政府补助收入不交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税。

  •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 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

  • 法律分析: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有以下几种: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

  •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 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

  • 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取得的政府稳岗补贴收入,不是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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